罗庄区民政局
2017年政务公开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我单位在各方面全方位实行政务公开,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密切了群众的关系。本报告由概述,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发布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情况,重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情况和公开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申请的办理情况,收费及减免情况,因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等共十一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7 年1 月 1 日起至2017 年12 月 31 日止。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区民政局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条例》、《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继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面进行公开,对当事人咨询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答复,在深化公开内容、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公开载体形式、加强基础性建设工作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二、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我局及时调整和充实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了有经验的干部负责日常工作,保证了政务公开扎实、有效的进行。及时组织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条例》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促进了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三、发布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情况
按照要求,为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将革命伤残人员抚恤补助标准、“三属”人员补助标准、婚姻登记事项、低保办理流程等在公开栏长期为民政对象公开;在九楼楼梯口设置了群众意见箱;公开民政局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职责、民政工作职能、办事程序,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程序、民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政局工作人员办事纪律、监督台和监督电话以及《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公开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接受群众监督。为方便群众,在法定假日和部分双休日安排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办事,受到群众好评。
四、重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情况和公开情况
民政局牵头负责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有社会救助信息。2017年度,重点领域栏目我们一共更新了25条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文件和救助标准。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2017年,我局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各类政务信息累计达50条,主要涉及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文件和救助标准、部门财政决算等。
六、申请的办理情况
2017年全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7年我局未出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八、因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7年全年我局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未出现行政诉讼的情况。
九、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一是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二是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将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文流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脱节;三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未出现涉密情况。
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由于政务公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公开的时间上很难达到一致,同时由于各科室(处)工作性质要求不同,在公开的格式上不能完全统一,公开的形式单一,上述问题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进行协调,并加以改进。2018 年将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1、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规范政务公开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进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拓展覆盖面,让群众更多的参与到政务公开中,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进一步加大网上公开力度。
2、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布保密审核制度,确保公开的信息不泄密,泄密的信息不公开。
十一、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
2017年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罗庄区民政局(部门、单位版)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50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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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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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50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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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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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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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七、向图书馆、档案馆等查阅场所报送信息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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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质文件数 |
条 |
|
(二)电子文件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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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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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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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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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三)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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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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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政务公开相关培训班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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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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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子栏目数总数要等于总栏目数量)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