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区文化执法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由区文化执法局编制。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罗庄区文化执法局办公室,电话:0539-8251922。
一、概述
政务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政府形象的一个重要举措。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利,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文化执法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度重视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障了政府信息及时向公众传递,增强了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截止2017年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转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开展顺利。
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1、加强领导,调整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专门成立了罗庄区文化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本部门落实信息公开的各项具体工作:下设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完善,责任明确。
2、健全工作机构,做好任务分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为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抽调办公室人员一名,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班子。办公室的办公场所设在局办公室。依据《条例》和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罗庄区文化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内容、形式和公开、受理、回复的反馈机制。
三、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和公开情况
(一)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情况。主动公开了随机抽查事项及行政许可与处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推进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二)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情况。通过区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了2016年财政预算、决算及2017年财政预算信息,进一步提升了财政透明度。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区文化执法局按照《条例》规定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的信息有:单位职责、领导分工、办事程序、财政预算决算等信息。信息公开数量与质量得到提升,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有效丰富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需求。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情况
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建立评议考核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加强司法部门行风廉政建设,自觉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部门行风评议的范围,接受人民群众评议。
(一)申请情况:2017年度共收到来自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申请共计为0件,其中现场申请0件。
(二)处理情况:2017年度收到的0件申请均已经按时、按规范要求进行了答复。
六、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均未收取任何费用。
七、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7年全年未收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区文化执法局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进行了任务细化分解,明确局机关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并建立政务公开联系人制度,加强工作统筹,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公开范围及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由各科室负责人对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把关,实行“谁审核,谁负责”,有效保障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从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运行现状来看,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全局各科室的通力协作下,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收集、整理、发布、受理和回复工作机制,基本满足了信息公开权利人对我局政府信息的需求。但是,也存在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以及答复的实践数量还相对偏少、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载体有待进一步拓展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以后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着重从信息公开意识、信息公开督查制度等方面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意识。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切实处理好公开与保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接收社会监督与提供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关系,提高工作效能。
2、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积极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