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6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现将医保基金预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预付金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是为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预付金用于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全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度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预计本年赤字时,不能预付。预付金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经办原则,由市级统一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分别支付及清算。
二、医保基金预付流程
(一)申请条件。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度1月底前自愿向属地医保部门申请预付金。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明确的申请条件。为确保平稳过渡,对2024年内存在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形设置1年过渡期。
(二)核定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预付金的核定标准以上年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拨付额(总额预算控制额度)为基数,按照上年度协议履约评价结果A、B、C,分别拨付100%、80%、60%。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经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后可适度调整预付金规模。
(三)拨付流程。符合预付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度1月底前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应如实陈述并载明申请条件的实际落实情况。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核实是否符合预付金申请条件,确定预付医疗机构、核定拨付金额,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市级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预付金规模,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
(四)清算流程。预付金实行按年度核定,年底前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账核算,年度结束前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予以收回。
三、预付金会计核算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做好预付金拨付、清算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对账等工作。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暂付款”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并按拨付对象设置预付金单位往来明细账进行辅助核算管理。拨付预付金时,借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贷记“支出户存款”;收回预付金时,按照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暂付款-医保预付金”借方余额反映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资金额。如无法收回预付金,医保部门应按《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进行核销,借记“其他支出”,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
定点医疗机构应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有关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建立使用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预付金使用规定,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预付金监督管理
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全额收回预付金。
1.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2.分立或合并;
3.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
4.有财产被保全;
5.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
6.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的;
7.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
8.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耗材;
9.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10.未按要求及时足额退回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11.其他影响预付金偿还能力或资金安全性的情形;
12.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触发以上情形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发出收回预付金通知,定点医疗机构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预付金一次性全额交至指定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对定点医疗机构未按期交回的预付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次月起从应结算拨付资金中予以扣除。如发生资金不足或无拨付结算资金等无法收回预付金情形的,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预付金损失金额,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金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申请(模板)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申请
(202X年度)
XX医保中心:
一、基本情况
1.定点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医疗机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编码等信息)。
2.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情况。
3.定点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及偿还能力情况。
4.是否存在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5.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的情况(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药品耗材追溯码落实等医保重点任务)。
6.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的情况。
7.12个月内是否存在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二、医疗机构承诺
1.将严格按照医保相关政策规定使用医保基金预付金,确保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2.若发现有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医保经办机构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追回预付的医保基金等。
3.在年底配合医保经办部门退回预付金工作。
4.对以上基本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定点医疗机构:XXX医院(加盖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