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定政治方向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理想信念,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三)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包括保教活动,下同)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的言行,或者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四)不得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或者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
(五)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包括学前儿童,下同)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社会责任感。
(六)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和谐、社会稳定。
(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给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八)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破坏正常工作秩序。
三、传播优秀文化
(九)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十)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教育教学,提升学生文化素养,增强学生文化自信。
(十一)不得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者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十二)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严禁参与邪教活动。
四、潜心教书育人
(十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思政教育(德育教育)有机融入教育教学(一日生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十四)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中小学教师坚持启智润心、因材施教,幼儿园教师坚持循序渐进、寓教于乐,主动更新教育理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
(十五)不得违反学校教学(工作)纪律,敷衍教学,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
(十六)不得组织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幼儿园教师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五、关心爱护学生
(十七)勤修仁爱之心,乐教爱生、甘于奉献,中小学教师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严格要求学生;幼儿园教师呵护学前儿童健康,履行照护职责,保障快乐成长。
(十八)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差异,及时回应学生诉求,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十九)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二十)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六、加强安全防范
(二十一)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积极参加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将安全教育融入日常教育教学,防范事故风险。
(二十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学生安全,在工作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处置,或者按规定向学校等部门报告。
(二十三)在教育教学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得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二十四)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不得迟报、瞒报。
七、坚持言行雅正
(二十五)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反对学术不端。
(二十六)举止文明,作风正派,注重陶冶道德情操。仪表仪态端庄大方,自重自爱,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二十七)严禁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十八)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
(二十九)坚持原则,处事公道,严格遵守招生考试、命题阅卷、评先推优、助学助困、升学就业等规定,切实维护教育公平。
(三十)光明磊落,为人正直,言行一致,言传身教,教育引导学生诚实守信。
(三十一)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入队、入团、入党、助学、助困、就业等工作中有违公平公正。
(三十二)不得在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
(三十三)严于律己,清廉从教,遵守财务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保持清正廉洁形象。
(三十四)积极参加师德教育、廉洁教育、警示教育等活动,夯实清正廉洁思想根基。
(三十五)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者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三十六)不得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幼儿读物等教辅材料或者社会保险等其他商品、服务。不得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
十、规范从教行为
(三十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勉敬业,求是创新,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及学校安排的有关工作。
(三十八)推动家校社协同育人,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维护教师队伍良好形象。
(三十九)不得擅自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十)中小学教师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幼儿园教师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者泄露学前儿童与家长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