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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8/2024-00001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财政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  成文日期  2024-09-09
 公开日期  2024-09-09  发布机构  罗庄区财政局
临沂市罗庄区财政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各单位应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区财政局

2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区财政局

3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区财政局

4

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需遵守相关规定。

1. 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

3. 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

4. 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

5. 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例如: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等。

如:某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第六十二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第六十一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五)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的;(六)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七)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八)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九)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的;(十)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十一)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十二)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

1. 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听取财政部门意见建议,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

2. 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按时提供,及时更新;

3. 遵守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资产财务管理各个事项要合规达标,遵行规定流程。

区财政局

5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仅在行政审批局领取营业执照,未到财政部门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如:某代理记账机构未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就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

代理记账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

区财政局

6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法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六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区财政局

7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供应商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法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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