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罗庄区教育和体育局。
二、办理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小学管理规程》、《学校艺术教育规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基本流程
1.接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巡查发现、其他途径获得的违法线索,受理登记。
2.初步核查违法情况。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立案;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立案,并将立案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签。
3.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罚意见,报局分管主任审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若陈述、申辩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监督执行。监督当事人15日内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办理时限
1.行政执法程序由区教体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教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2.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区教体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教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救济途径和期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被行政处罚告知的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2.如不服罗庄区教育和体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相关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咨询、监督和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0539-8267208
监督部门:区教体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539-8927019
信函投诉:罗庄区教育和体育局监察室。
七、办公时间、电话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办公电话:0539-8927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