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罗庄区发改局,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招标投标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5.《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6.《节约能源法》
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8.《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9.《价格法》
10.《价格监测规定》
1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12.《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1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1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15.《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16.《煤炭法》
17.《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18.《安全生产法》
1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三、承办机构
罗庄区发改局办公室(挂综合规划科、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新旧动能转换推进办公室牌子)
四、办理基本流程
1.接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巡查发现、其他途径获得的违法线索,受理登记。
2.初步核查违法情况。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立案;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立案,并将立案意见报委分管领导审签。
3.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罚意见,报委分管主任审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若陈述、申辩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监督执行。监督当事人15日内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五、办理时限
1.行政执法程序由区发改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发改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2.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区发改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发改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救济渠道
1.投诉渠道
区发改局投诉受理台:0539—8243453
2.行政复议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地址: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罗庄区财税大厦二楼行政复议服务中心,电话:0539-8269058
3.行政诉讼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地址: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157号,电话:0539-8268087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罗庄区发改局
投诉电话:0539-8243453
信函投诉:罗庄区开元路1号区委大楼12楼1207室。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办公电话:0539-8243453
办公地址:罗庄区开元路1号区委大楼12楼12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