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对建筑市场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二条
三、受理机构
建设工程管理科
四、审批机关: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规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七、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一)对住建局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力;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要求回避的权力;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因住建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对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权力。
(四)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八、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与执行---结案
九、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30日。
十、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8345099
十一、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