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消费者投诉举报
二、受理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三、受理单位及地点
受理单位:罗庄区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迎宾大道265号罗庄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A314号综合受理窗口
四、受理范围
消费者投诉举报。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材料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六、基本流程
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对来自电话、网络、传真、短信、信函及来访等方式得到的投诉、举报、咨询信息详细登记,分转至辖区市场监管所或业务对口科室处理,案件办结后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结办理结果上报。特殊情况或重大案件需报区市场监管局领导审批后分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