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以下行政处罚事项:对城市管理方面(含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不含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对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限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对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含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以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对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行政处罚;对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对粮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对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民族宗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殡葬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等的行政处罚。
二、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广告管理条例》,《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承办机构
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送达告知书、履行处罚决定、归档
五、办理条件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六、材料
执法人员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材料。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十、救济渠道
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导考核科
投诉电话:0539—8267035;
信函投诉: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绣花城路36号,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9-8267885;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绣花城路36号,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十三、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电话咨询:0539-8267885;
信函咨询: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绣花城路36号,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强制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以下行政强制事项: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部行政处罚权(房地产管理方面除外)有关的行政强制,依法实施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依法实施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办理依据
《城乡规划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农田水利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三、承办机构
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执法人员申请、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归档
五、办理条件
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六、材料
执法人员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材料。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十、救济渠道
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导考核科
投诉电话:0539—8267035;
信函投诉: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绣花城路36号,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9-8267885;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绣花城路36号,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十三、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电话咨询:0539-8267885;
信函咨询: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绣花城路36号,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检查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以下行政奖励事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对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二、办理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
三、承办机构
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1.制定检查计划
2.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检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当事人申辩,取证材料
3.保护现场、封存资料
4.形成检查报告,汇报主管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5.依据管理条例,下达处理决定,限期责令整改
6.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7.落实处理决定,恢复运行
五、办理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六、材料
根据检查计划。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十、救济渠道
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导考核科
投诉电话:0539—8267035;
信函投诉: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绣花城路36号,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9-8267885;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绣花城路36号,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十三、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电话咨询:0539-8267885;
信函咨询: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绣花城路36号,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许可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以下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全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的指导工作,负责全区城市污水、污泥处理的处置管理、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全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的指导工作,指导全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承办机构
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五、办理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六、材料
执法人员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材料。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十、救济渠道
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导考核科
投诉电话:0539—8267035;
信函投诉: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绣花城路36号,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9-8267885;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绣花城路36号,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十三、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电话咨询:0539-8267885;
信函咨询: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绣花城路36号,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