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联合抽查部门 |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方式 |
1 |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从事动物及其产品饲养、屠宰、运输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
动物及其产品饲养、屠宰、运输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 |
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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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网站公开 |
2 |
生鲜乳质量安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从事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单位或个人 |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 |
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多余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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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网站公开 |
3 |
动物诊疗机构监管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通过,2016年5月30日修订)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
动物诊疗机构 |
动物诊疗机构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 |
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多于 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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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网站公开 |
4 |
兽药监管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 |
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多于 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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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网站公开 |
5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从事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单 位或个人 |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 |
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多于 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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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网站公开 |
6 |
种畜禽生产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通过,2016年2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
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 |
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多于 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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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网站公开 |
7 |
生猪定点屠宰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7年12月19日修订通过,2008年5月修订,2016年2月修订)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
生猪屠宰厂(场) |
生猪屠宰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 |
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多于 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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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网站公开 |
8 |
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经营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获得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 |
核发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 |
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多于 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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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网站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