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综执行处字[2018]第ZS1-001号
当事人:临沂银盛泰广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帅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晓望路19号
经调查表明:被处罚人临沂银盛泰广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沂河路与祝丘路交汇处西260米路南破坏坡市绿地。经现场勘验破坏城市绿地面积1200平方米,根据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查处银盛泰星河城项目破坏绿化带的函》该工地损失绿化带1200平方米,其中小龙柏、女贞、黄杨等模纹605平方米,海桐球、黄杨球等灌木冠幅1.2米-2.0米22棵,大叶女贞胸径8cm 11棵,雪松H4-6m 17棵,蜀桧H2.5m 31棵,栾树胸径13-20cm 16棵,合欢胸径20cm 1棵,银杏胸径20cm 15棵,根据临价费函(2015)
8号文,以上应缴纳绿化赔偿费200650元。违反了《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X项的规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已收集记录在案。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临沂银盛泰广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沂河路与祝丘路交汇处西260米路南破坏城市绿地约1200平方米。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X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现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X项的规定,经本局决定予以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赔偿并处行政罚款200650.00元 (大写:贰拾万零陆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罗庄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罗庄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7月6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联,一联送达当事人,一联本机关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