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发〔2020〕3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干部人事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干部人事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罗庄区国有企业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促进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干部职工队伍,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活力,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区属国
有企业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深化国有企业劳动用工、人事管理、薪酬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有效激发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活力,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机制。
二、机构设置和员工控制
1.科学设定内部机构。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本着精简效能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战略定位、工作任务、资产规模、管理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部室和所属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内设机构),从严控制内设机构数量。注重加强生产业务管理职能机构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职能重叠、交叉的应归并整合。区属国有企业内设部室一般5-9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可酌情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1个。区属国有企业所属独资、控股企业的内设部室一般5-7个。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工会等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设立、更名、整合、撤销等,由企业党委集体研究,并报区国资中心审核备案。区属国有企业的设立、整合、撤销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党组织隶属关系等,由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国资中心提出方案,报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
2.规范设置管理岗位。区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全面实施岗位管理,坚持按需设岗、精干高效原则,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确定岗位数量,严禁因人设岗和无岗配人。管理人员总量占比高于临沂市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平均水平的,应及时压减管理岗位,相应降低管理人员占比。区管干部岗位设置由区委研究确定。区管正职国有企业的副职岗位设置,由区国资中心研究确定。区管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管理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由企业党委集体研究提出设置方案,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3.合理确定员工数量。区属国有企业依据战略定位和生产经营需要,建立健全管理、技术、技能等多序列岗位管理体系,合理设置员工岗位。以实现经济效益和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临沂市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本着与劳动生产效率相适应和从严从紧原则,确定员工总额及其结构比例,并根据企业发展方向、规模、效益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等,优先通过内部挖潜和调剂方式解决用人问题,盘活人力资源存量,提高使用效率。确需从外部新增加人员的,应满足企业用工总量增长水平低于企业效益增长水平,且增员后劳动生产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区管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要严格执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从严控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企业员工总数、人员结构比例及劳务派遣用工方案,由企业党委集体研究,并报区国资中心审核备案。
三、人员招聘
1.实行人员招聘计划管理。区属国有企业因工作需要确需从外部招聘人员,应根据员工限额、岗位空缺和企业发展规划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人员招聘计划,报区国资中心审核后组织实施。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拟招聘的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方案、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2.完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区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坚持面向市场、企业自主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应按照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确因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特殊管理人才以及流动性比较强的一线技工人员,可面向特定群体定向招聘,招聘程序报经区国资中心同意后可适当简化。应聘人员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与招聘岗位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职业技能,一线技工人员等招聘条件可适当放宽,应聘人员数量一般应多于拟招聘人数。不得设置歧视性招聘条件,杜绝“萝卜招聘”。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可由区属国有企业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非集团公司制企业,可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市场化选聘经理层。现有经营管理者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通过适当程序转换为职业经理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选派的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从各级(市、县、乡和市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聘用人员等,可由企业直接聘任,其中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直接聘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应事前报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核。
3.严格落实招聘回避制度。凡与招聘企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同一国有企业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四、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1.严把标准条件。区管国有企业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把关作用,坚持好干部标准,把政治素质放在第一位,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树立鼓励担当、注重实绩的导向。企业管理人员职务晋升,实行递进式培养,一般应逐级逐步晋升。提任国有企业中层正职及相当职务层次岗位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及相当职务层次岗位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任中层岗位的,可适当放宽任职经历限制。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任中层副职岗位的,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聘任中层正职岗位的,在岗位空缺、人岗相适、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限制。
2.严格选任程序。区管国有企业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采取推荐考察、竞聘上岗等方式进行。职位空缺比较少,且人选意见比较集中的,可参照区管干部推荐考察程序和要求,通过推荐考察方式产生。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参照区直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竞聘上岗程序和要求,组织进行竞聘上岗。
3.认真执行备案制度。区管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由企业党委制定选拔任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报区国资中心备案,其中区委管理正职国有企业副职、区委管理领导班子国有企业内设机构中层正职调整的,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区管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部长任免须事前经区委组织部审核,拟任人选须经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国资中心考察同意后办理任职手续。纪检监察干部、党务工作者的职务任免,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注意保持中层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从严控制调整频次和数量。对不按规定标准条件和程序选拔中层管理人员、超配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区委组织部、区国资中心不予备案,并责成纠正。
五、人员日常管理
1.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企业应完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规范员工劳动关系,通过签订、继续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方式,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强化劳动合同对实现员工能进能出的重要作用,细化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绩效考核等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对劳务外包、人事代理及劳务输出等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的监督管理。
2.完善薪酬分配机制。健全完善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结果确定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区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独资、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减机制,切实实现工资总额能增能减。完善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提高绩效部分占比,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真正做到职工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分配机制,鼓励企业根据高层次人才、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探索试行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特殊津贴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企业应规范福利保障制度,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方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职工福利,不得自立福利项目滥发奖金补贴。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原则上应当缩减福利性项目或降低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资中心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完善考核评价办法。不断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办法,使用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考核指标体系。区委组织部、区国资中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区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根据年度考核评价情况和区国资中心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区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作为加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参考。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区委组织部、区国资中心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目标和要求,并督促企业限期落实整改措施。企业内部也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人员薪酬、职位升降、评先树优等挂钩,在企业内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4.畅通员工出口。企业应依据岗位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下岗、淘汰制度,形成优上劣下的用工竞争机制、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依法加强劳动关系管理,细化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特殊约定等条款,明确新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标准和员工不胜任岗位要求的认定标准,强化劳动合同、内部规章对员工能进能出的约束和保障作用。对不胜任岗位要求的,应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的,可依法不再续签合同。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不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等情况,符合解聘条件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等情况,对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企业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真正做到能上能下。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对完不成业绩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职业经理人,由董事会予以解聘,并依法退出企业。
5.规范领导人员兼职行为。区管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的规定,现职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因经营管理工作需要,确需在出资企业兼职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区管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兼职的,需报区委审批;其他区委管理干部兼职的,由区委组织部审批;非区委管理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的,由区国资中心审批。经批准在出资企业兼职的现职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一般不超过3个。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区管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出资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一并免除。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兼职取酬(包括兼职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业务费、奖励、补贴以及赠送的股份、红利等)。
6.推进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区管国有企业应按照分级负责、集中管理、方便利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对企业人员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其中区管干部档案由区委组织部管理,区委管理正职国有企业副职、区委管理领导班子国有企业中层正职档案由区国资中心集中管理,其他人员档案由企业单独保管或按规定委托管理。区管国有企业应持续推进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发挥档案管理的重要基础作用,坚持“凡提必审、凡转必审、凡进必审”,在档案转递、接收和人员聘任、提拔重用、交流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审核企业人员档案,档案问题未查清及未处理到位的,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防止“带病进入”“带病提拔”。
7.加强人员出国(境)管理。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批,无明确出国(境)事由的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区委管理干部所持因私出国(境)证照应交区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其他领导人员以及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等重要岗位、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照应交区国资中心集中保管。对新任、退休或工作单位、职务发生变化的领导人员,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到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补充备案或信息变更。企业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定。
六、组织领导
区管国有企业党委对本企业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总责,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上述要求,完善制度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正确行使选人用人自主权,不断提升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水平。区管国有参股企业党委应参照上述要求,规范干部人事管理,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区国资中心对区管国有企业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负责加强对企业机构设置、员工总额、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等工作的指导、审核把关、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和要求在区管国有企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区委组织部负责区管国有企业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监督,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列入企业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总结述职、“一报告两评议”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结合区委巡察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干部人事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