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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18-0000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9-07
 公开日期  2018-09-07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罗政发〔2018〕10号  有效性  有效中
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罗政发〔2018〕1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5日


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区金融运行环境、社会信用环境、政策支持环境和司法保障环境建设,着力构建“以银行业为龙头,保险、证券业为支撑,各类新兴金融业态为辅助”的现代金融产业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切实发挥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全力打造“金融罗庄、信用罗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一)加强金融市场建设。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协调和服务,进一步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发展,拓展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鼓励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有机融合,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加快发展地方金融组织,继续扩大地方金融组织规模。积极稳妥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服务。

(二)加大考核奖惩力度。鼓励全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扩大信贷投放比例,优化信贷结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考核范围:罗庄区辖区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及新增加的金融机构。考核标准:参照《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罗政办发〔2017〕39号)标准执行。

(三)鼓励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围绕提升金融业整体层次水平,重点引进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我区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功能。扶持和奖励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行、支行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究中心等。扶持和奖励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在我区内购买办公场所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购买补贴;对自建办公场所的,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费补贴;对于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给予办公场所租赁费50%的补贴。对其缴纳税金,五年内,按其年度形成的区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五年后,按其超过之前最高年度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30%的奖励。组织实施:区政府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区招商局审查核实,年终兑现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四)加强金融配套服务。加强和规范担保机构,建立完善多层次担保体系,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整合资源、扩大规模、创新产品、深化服务,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对融资担保能力强、信誉好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积极发展各类征信机构。积极发展证券资信评估、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律师、保险代理、经纪等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金融人才激励机制,大力实施人才开发战略,加大本地金融人才和经济、会计、律师、计算机等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积极引进高素质的金融专业人才、监管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管理团队。对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在户口迁移、子女入学、转学各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二、支持保险、证券、期货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

积极引进国内外保险、证券、期货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入驻罗庄,满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多样化需求。

(一)积极拓展保险市场。健全保险组织体系和市场功能,支持各类保险公司来我区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配套的保险产品,重点发展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加强对引进地区总部的扶持,对落户罗庄区的保险公司地区支公司,在前三年分别按其上缴税金形成的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35%、30%给予补贴。三年以后,按其上缴税金形成的区地方留成部分比之前最高年度增长部分的30%给予奖励。大力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中介机构,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大力发展“三农”保险,继续运用政策扶持、保费补贴等手段,支持和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和推进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试点,逐步开展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三农”保险。

(二)大力发展证券市场。积极引进证券机构,对落户罗庄区的证券机构,在前三年分别按其上缴税金形成的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35%、30%给予补贴。三年以后,按其上缴税金形成的区地方留成部分比之前最高年度增长部分的30%给予奖励。加大风险投资体系建设,鼓励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机构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积极探索银行信贷业务、中间业务与创业投资多种形式的结合,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服务体系。支持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偿债能力强的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推动债券市场稳步发展。

(三)重视期货市场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利用期货市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等有关要求,引导企业正确认识期货市场,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充分发挥我区区位优势,吸引更多的期货公司来创业,逐步缓解我区期货机构少、实力弱的现状。积极争取郑州、上海、大连期货交易所在我区设立交割库。

三、积极处置化解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加大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切实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生态区建设,切实发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不良资产处置化解目标:三年内,力争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比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信贷资产质量明显好转,不良贷款余额比率在全市排名持续下降。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冲销、核销呆账贷款及减免息,按其年度冲销、核销、减免额的0.5%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三)建立健全罗庄区处置化解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重大性、综合性不良资产处置化解事项。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全力支持金融机构处置化解不良资产工作。

1、区法院、区检察院要通过推行金融机构申请案件批量诉讼、批量执行等方式,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加大审结案件执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对现有涉及银行不良贷款的积案进行集中清理,缩短新诉讼案件审执期限,适当减免或从低收取涉案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申请保全费等),支持金融机构处置化解不良资产工作开展。

2、区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区金融机构处置化解不良资产的具体指导、统筹协调等工作;充分发挥资产处置服务平台中介作用,组织做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工作。

3、区税务局要支持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对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呆账核销条件,且符合现行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扣除;金融机构回购后的不良贷款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审批办理。

4、罗庄公安分局要积极协助开展金融生态区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金融犯罪,协助金融机构做好重点不良资产处置化解等工作。

5、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审批企业改制、分立、变更申请,防止企业悬空、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对已申请联席会议处置不良资产所涉及的企业,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罗庄国土分局、罗庄区消防大队、罗庄环保分局等部门应不予审批项目。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加大扶持和奖励力度,鼓励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拟上市公司(指已同券商签订上市保荐协议的公司,下同)在我区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区发改局、罗庄国土分局、罗庄环保分局等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

(二)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改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申请国家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三)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整合,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罗庄公安分局、罗庄国土分局等部门要按变更登记优先予以办理。

(四)拟上市公司因历史遗留债务担保问题导致债务规模偏大,对上市申报构成重大技术、法律障碍的,区政府将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处置、债务重组、转移担保等问题,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五)企业在境内、境外正式获准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包括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且注册地迁入我区并实现纳税的企业)。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在齐鲁股交中心、蓝海股交中心挂牌的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五、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一)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开展“诚信罗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增强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着力营造争做诚信单位、诚信企业和诚信公民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开展信用企业培植,加快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监控网络。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守信单位的正向激励力度和失信单位的惩戒力度,对长期信用环境不好、存在恶意拖欠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将予以公开曝光。

(二)加强市场环境建设。加强各类企业自身建设,积极改善信贷条件。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突出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积极引导各类企业规范经营、合规发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内控管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规范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和财务风险。不断创新担保品种,扩大担保范围,要将担保对象适当向新型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园区建设、农产品深加工、现代种植和养殖业倾斜,不断促进企业做大做强。要探索建立和引进风险投资机构,积极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区开展业务,切实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企业融资范围。

(三)加强金融司法环境建设。支持和保护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安全保障。加大金融维权力度,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定期开展以金融保险诈骗、非法集资、挪用客户资金等为重点的信用环境专项治理活动,加大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打击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有效保全和减少金融机构资产损失,切实维护全区金融秩序。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主动帮助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四)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环境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和教育活动,大力提高全民的金融意识和信用意识。金融机构要主动作为,要以信用创建活动为抓手,积极培育市场主体,优化客户发展环境。要根据货币信贷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找准信贷支持着力点,加大对优质客户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潜在客户的扶持培育力度,努力促进全区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和运营能力。因地制宜、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服务地方经济主动性。

(五)加强行政服务环境建设。要完善政银企沟通协调机制,政银企三方要按照“优势互补、合作与共、协调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作用,通过举办政银企对接会、金融座谈会和产品推介会等形式,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互利共赢。要着力构建“以政府为主导、金融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为支撑、企业广泛参与”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协调工作体系,努力形成齐抓共管、高效推进的工作合力。有关部门要定期向辖区金融机构通报产业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重点,推荐优质信贷项目,帮助金融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了解全区经济发展战略,采取有效跟进措施,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真正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活力、注入新动能。

《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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