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提升引导基金运作水平,根据《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修订《罗庄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主线,聚焦我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以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优势产业做大做强等核心战略。通过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进一步厘清决策、管理、运营各环节权责,提高决策科学性;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激发投资活力;强化风险防控,严守安全底线;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助推全区现代产业体系构建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进展
在修订过程中,区财政局认真对照上级最新政策文件,结合我区近年来基金运作实践,对原办法进行系统梳理。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对相关意见逐条研究、充分吸纳。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履行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以区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
四、关键词诠释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指由区政府或区属国有企业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合作基金:指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创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基金。
负面清单:指明确禁止或限制基金投资的业务和范围,包括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对外担保、委托贷款等,旨在防范投资风险。
尽职免责:指在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在符合特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或改革创新失误造成损失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五、范围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罗庄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及其参股设立的合作基金、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等运作管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9章46条,此次修订重点围绕管理体制、运作机制、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调整优化,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基金资金来源,规范出资渠道。新增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资金来源定义,明确为区财政拨款、区政府授权区属国有企业出资、基金留存收益、基金投资公司融资和社会捐赠等,从制度源头上规范出资行为,确保资金筹集合法合规。
(二)优化理事会决策机制,提升决策效率。结合机构改革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理事会成员单位进行调整。新增议事规则,明确理事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需至少六名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审议事项须经全体出席委员表决同意。对出资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事项,理事会决策后须报区政府审定,确保关键环节风险可控。
(三)厘清罗开集团管理职责,理顺运行流程。明确罗开集团受区财政局委托负责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公司管理,合作基金设立方案等事项需经罗开集团内部决策后上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组织理事会决策并出具批复。此举进一步厘清委托管理关系,提高决策执行效率。
(四)实行合作基金分类管理,实施差异化出资。参考上级办法,将合作基金分为创投类、股权投资类等。针对不同类别设置差异化出资比例。同时明确返投要求,强化基金服务我区实体经济的导向作用。
(五)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大胆创新。按照省级、市级有关要求,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明确在已履行规定程序、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背重大战略部署等七项前提条件下,因不可抗力或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失误等五种情形造成投资损失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有效破除“不敢投、不愿投”的顾虑。
(六)完善负面清单管理,严守风险底线。以附件形式明确《罗庄区区属企业基金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整合区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和基金禁止投资事项,涵盖限制类产业、不符合环保要求项目、二级市场投资、对外担保、委托贷款等十二类禁止情形,为基金投资设置清晰红线。
(七)细化合作基金管理机构遴选标准。将合作基金管理机构的实缴注册资本要求调整为与中基协登记标准衔接,增加累计管理基金规模、成功投资项目案例等条件,同时允许经理事会同意后适当放宽,既保证专业性又兼顾灵活性。
七、注意事项
本办法施行后,原《罗庄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罗政办字〔2018〕274号)同时废止。但已投资未退出的项目和基金,仍按原协议执行,确保平稳过渡。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丙民 电话:0539-7086617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