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应对自然灾害,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罗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地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镇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镇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镇党委、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镇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镇减灾委员会
镇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减灾委)为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镇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镇应急办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镇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镇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镇农委、住建委、国土所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镇应急办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镇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会商研判。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村居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实行联合值班,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发改局,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村居做好可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镇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村居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镇政府和镇应急办报告;镇应急办接到灾情信息后,应于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村居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及时报告镇政府和镇应急办,镇应急办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以上逐级上报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完成,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4.1.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村居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村居每日13时向镇应急办报告,镇应急办每日14时前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村应立即向镇政府和镇应急办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村居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镇应急办,镇应急办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区应急管理局。
4.1.3对于干旱灾害,各村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镇政府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镇减灾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镇政府根据区政府安排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村人口20%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组织会商、综合分析评估后,报区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经上级部门批示后确定I级响应响应。救灾工作结束后,经上级部门批示后终止等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1)镇减灾委会商,研讨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并做出安排,派遣镇民兵应急排到受灾区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就灾情情况上报区级党委政府和部门。
(2)镇武装部、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镇民兵应急排、镇派出所解救、转移、疏散受困难人员,实施交通管制、社会治安,必要时协助运送救灾物资。
(3)镇财政所、镇应急办根据各村(居)上报的受灾情况,对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救灾资金做好生活救灾物资的调拨,指导监督救灾物资的发放和监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镇住建委负责灾后城乡房屋建设及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管,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建设。镇交管所负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的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抢修损毁公路。镇卫生院、卫计和食品药品安全办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助、防疫、杀毒等工作。农委负责组织农、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为灾后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指导。调拨救灾捐赠物资的统计等工作。
(4)其它各业务科室、各职能办公室协同配合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村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组织会商、综合分析评估后,报区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经上级部门批示后确定Ⅱ级响应响应。救灾工作结束后,经上级部门批示后终止等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1)镇减灾委会商,研讨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并做出安排,派遣镇民兵应急排到受灾区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就灾情情况上报区级党委政府和部门。
(2)镇武装部、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镇民兵应急排、镇派出所解救、转移、疏散受困难人员,实施交通管制、社会治安,必要时协助运送救灾物资。
(3)镇财政所、镇应急办根据各村(居)上报的受灾情况,对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救灾资金做好生活救灾物资的调拨,指导监督救灾物资的发放和监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镇住建委负责灾后城乡房屋建设及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管,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建设。镇交管所负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的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抢修损毁公路。镇卫生院、卫计和食品药品安全办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助、防疫、杀毒等工作。农委负责组织农、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为灾后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指导。调拨救灾捐赠物资的统计等工作。
(4)其它各业务科室、各职能办公室协同配合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数占全区农村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组织会商、综合分析评估后,报区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经上级部门批示后决定启动Ⅲ级响应。救灾工作结束后,经上级部门批示后终止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1)镇减灾委会商,研讨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并做出安排,派遣镇民兵应急排到受灾区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就灾情情况上报区级党委政府和部门。
(2)镇武装部、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镇民兵应急排、镇派出所解救、转移、疏散受困难人员,实施交通管制、社会治安,必要时协助运送救灾物资。
(3)镇财政所、镇应急办根据各村(居)上报的受灾情况,对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救灾资金做好生活救灾物资的调拨,指导监督救灾物资的发放和监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镇住建委负责灾后城乡房屋建设及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管,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建设。镇交管所负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的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抢修损毁公路。镇卫生院、卫计和食品药品安全办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助、防疫、杀毒等工作。农委负责组织农、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为灾后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指导。调拨救灾捐赠物资的统计等工作。
(4)其它各业务科室、各职能办公室协同配合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村人口5%以上、10%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组织会商、综合分析评估后,报区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经上级部门批示后确定启动Ⅳ级响应。救灾工作结束后,经上级部门批示后终止等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1)镇减灾委会商,研讨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并做出安排,派遣镇民兵应急排到受灾区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就灾情情况上报区级党委政府和部门。
(2)镇武装部、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镇民兵应急排、镇派出所解救、转移、疏散受困难人员,实施交通管制、社会治安,必要时协助运送救灾物资。
(3)镇财政所、镇应急办根据各村(居)上报的受灾情况,对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救灾资金做好生活救灾物资的调拨,指导监督救灾物资的发放和监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镇住建委负责灾后城乡房屋建设及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管,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建设。镇交管所负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的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抢修损毁公路。镇卫生院、卫计和食品药品安全办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助、防疫、杀毒等工作。农委负责组织农、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为灾后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指导。调拨救灾捐赠物资的统计等工作。
(4)其它各业务科室、各职能办公室协同配合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或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做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5.6 响应终止
救灾工作结束后,经上级部门批示后终止等级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Ⅳ级响应级以上灾害发生后,镇应急办会同镇级各职能部门、各业务科室,核实受灾区域过渡期生活救助需要情况。
6.1.2 镇财政所、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下拨自然灾害补助资金,同时加强对下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6.2 冬春救助
6.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村(社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2 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镇党委、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 保障措施
各村居、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交通运输和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镇财政所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 镇财政所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 镇财政所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1.6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装备保障
7.2.1 镇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站(点)。救灾物资储备站(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区、街镇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单位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加强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储备、装备设置、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7.4 医疗卫生保障
镇卫生院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交通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 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设备和设施保障
7.6.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街镇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 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灾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7.7.2 建立专家队伍。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区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消防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况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宣传教育
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镇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应急办制定,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镇应急办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应急管理局审批。各村居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村居转移避险和集中安置生活保障工作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应急办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