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教体字〔2024〕4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区直各事业单位:
《罗庄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罗庄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12月17日
罗庄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身需求和安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育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指全区各类公共室外体育设施以及体育场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力量建设并面向公众开放的用于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包括在其管辖范围内广泛设置的各类公益性的全民健身路径、多功能运动场、篮球场、足球场、羽毛球场、室外乒乓球场等体育设施。
第三条设施配建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重、服务群众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所采购安装的健身器材须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应标明该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安装日期及安全使用年限等信息,并设立维修报告电话。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应按《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在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彩票资助标志。
第四条设施的管理维护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应遵循“谁受赠、谁拥有、谁管理”的原则。设施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接收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接收方”),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和本单位所辖区域内的设施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设施,有权对侵占、损坏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区教体局职责
(一)负责辖区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编制本地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经费预算,依法纳入财政预算。
(三)统筹使用国家、省、市级、区级资助管理维护资金,落实本级体彩公益金配套资金,定期对辖区内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组织巡检维修。
(四)落实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督导管理维护制度。
(五)负责做好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学校做好体育场地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七条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一)负责统筹做好由本单位规划建设的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建设完成后需移交其他部门管理维护的除外)。
(二)负责定期对捐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管理。
(三)负责指导做好行业系统牵头规划建设的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的对外开放、日常管理维护。
(四)负责监督指导所管辖企业建设的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二)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指导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管理单位建立管理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督导。
(三)管理人员更换的,要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管理人员信息报区体育主管部门。
第九条设施接收方职责
(一)履行设施捐赠协议,对接收设施进行登记,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二)建立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定期向本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日常维护管理情况,接受体育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四)指导群众正确使用健身设施,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设施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区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并先行择地新建。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设施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二条受赠单位应对所受赠的器材进行登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和定期维护,并定期向区体育主管部门报告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设施必须设置使用说明等告示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器材,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受赠单位必须配备全民健身器材管理人员,对场地、器材等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维护由受赠单位负责。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提供保修服务;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受赠单位自行解决。受赠单位应确定专人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六条受赠单位应充分利用已建全民健身器材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竞赛活动,丰富群众日常生活。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属于设施捐赠的,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捐赠方应与接收方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体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内设施的安全状况、设施完好程度、正确使用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设施的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设施因质量或安装不规范对健身者造成的伤害,由施工、生产企业负责赔偿;因接收方管理不善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接收方负责赔偿;因健身者使用不当或使用禁止使用(有告示)的设施造成伤害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无独立行为能力人使用设施应由监护人监护,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第二十条居民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或故意破坏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罗庄区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