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编辑:罗庄区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6-02-26    点击:[]

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经查,你单位欠缴原职工李现刚2015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情况属实。证据:银行工资流水、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你单位原职工李现刚足额缴纳2015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及滞纳金、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及滞纳金。因滞纳金以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加收,具体欠缴金额以补缴时数额为准。

因你单位办公地址已拆除,我局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罗人社监理字〔2026〕第6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罗人社监理字〔2026〕第6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罗人社监理字〔2026〕第6号)详见附件。

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