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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罗人社监罚字[2025]第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将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罚款交至临商银行罗庄支行(地址:罗庄区双月湖265号)。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因你单位已不再实际经营,无办公地址,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罗人社强催告字〔2026〕第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罗人社强催告字〔2026〕第4号)详见附件。
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