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邦旭实业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欠缴刘蒙蒙2021年7月份至2024年6月份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证据: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工资流水。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你单位原职工刘蒙蒙足额缴纳2021年7月份至2024年6月份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及滞纳金、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及滞纳金。因滞纳金以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加收,具体欠缴金额以补缴时数额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上述权利。
因你单位已不再实际经营,无办公地址,我局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罗人社监令字〔2026〕第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罗人社监令字〔2026〕第5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罗人社监告字〔2026〕第5号)详见附件。
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