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临沂弘睿电动车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公告 
编辑:罗庄区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6-01-15    点击:[]

临沂弘睿电动车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罗人社监罚字[2025]第3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罗人社监理字[2025]第1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将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交至临商银行罗庄支行(地址:罗庄区双月湖265号)。

2、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你单位职工孟凡昊全额补缴2022年9月-2024年4月份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起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你单位办公地址已停产,我局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罗人社强催告字[2025]第16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罗人社强催告字[2025]第16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罗人社强催告字[2025]第162号)详见附件。

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