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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经调查确认,你单位未缴纳孟琪缴纳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李玉凤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份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证据: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裁决书 临罗劳人仲裁字[2018]第442、239号。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之规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指令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1、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你单位原职工孟琪缴纳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李玉凤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份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及滞纳金、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及滞纳金。
2、将整改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室。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你单位已不在实际经营,无办公地址,我局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罗人社监令字[2025]第53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罗人社监令字[2025]第538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罗人社监令字[2025]第538号)详见附件。
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