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公告 
编辑:罗庄区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5-11-26    点击:[]

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经调查确认,你单位未缴纳原职工李现刚2015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证据: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银行工资明细。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之规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指令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1、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你单位原职工李现刚足额缴纳2015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及滞纳金、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及滞纳金。

2、将整改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室。

因你单位办公地址已拆除,我局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罗人社监令字[2025]第53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罗人社监令字[2025]第535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罗人社监令字[2025]第535号)详见附件。

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