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山东省邦旭实业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公告
编辑:罗庄区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5-10-16    点击:[]

山东省邦旭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照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8月12日通过罗庄区人民政府网公告对你单位依法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罗人社监询字[2025]第507号)的要求提供材料。

此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 之规定。

责令:你单位按照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8月12日通过罗庄区人民政府网公告对你单位依法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罗人社监询字[2025]第507号)的要求提供材料。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指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将改正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室。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你单位已不在实际经营,无办公地址,我局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罗人社监令字[2025]第45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罗人社监令字[2025]第45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详见附件。

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