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拟予以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2022年2月2日18时22分许,邱自贝(身份证号:371324********9437),在沂堂镇北沂堂村村内道路,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拟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2024年8月3日20时20分许,陆士龙(身份证号:372822********2232),在恒青路孙盛庄村内南北路,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拟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2024年8月9日18时56分许,陈乃彪(身份证号:372801********3458),在付庄办事处前焦邱村南北路段,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拟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上述被告知人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可以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上述被告知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罗庄区大队(地址:罗庄区罗六路与湖北路交汇,联系电话:8345900)处理上述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罗庄区大队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