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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以下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见附件)予以注销。同时公告“罗庄区志鑫生活超市店”等29户食品经营许可证作废。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罗庄区志鑫生活超市店等29户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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