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公开征集全区范围内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乱收费行为。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执行减免降费政策;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通过转嫁、搭售违规收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违规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并收费、“搭车”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权力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
2.乱罚款行为。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不具备处罚资格的主体及人员实施罚款,没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等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该公示的不公示,全过程记录不规范、不完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审核清单,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对重大执法决定不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或者审核机制形同虚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定、管理、适用不严格,小过重罚、重责轻罚、一律顶格、一律关停、类案不同罚等;行刑衔接制度落实不到位,该移送的案件不移、该接收的案件不接收,以罚代刑;包容审慎执法理念树得不牢,未执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制度;立案标准不明确或者不执行立案标准,该立案的不立案或者违规违法立案;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罚款等;实施行政处罚,证据收集不规范,未按规定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或者未依法告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未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等。
3.乱检查行为。不具备检查资格的主体及人员实施检查;违规购买、超范围购买第三方服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机械使用”第三方评估、评审报告等作为检查结果;涉企行政检查过度依赖第三方专家鉴定、诊断报告,一包了之;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单独实施行政检查;社区工作人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检查计划不按规定备案;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检查计划没有进行有效统筹,对同一企业频繁开展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超频次检查;不按照《临沂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差异化监管;违规开展无差别全覆盖检查;检查审批不规范或者不审批;检查标准不明确、不透明;不按照检查标准和程序检查;检查文书不规范;检查结果处置不规范;以“观摩”“督导”“指导”“考察”“服务”等名义变相检查,增加企业迎检负担;“鲁执法”平台使用频次不高,未实现使用人员“全覆盖”,非执法入企不使用平台留痕;未落实入企检查扫码规定;平台使用培训不系统,执法人员操作不熟练;未严格执行提前3天通过平台进行线上备案,滥用“绿色通道”;联合检查率不高,“综合查一次”应综合未综合等。
4.乱查封行为。超越权限查封、无法定依据查封;实施查封未向机关负责人报告、未经批准;实施查封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未告知查封依据、内容和救济渠道;重复查封;查封收取保管费用;超范围查封,查封与违法事实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违法查封生活必需品;超越法定期限查封;查扣物品保管不当;擅自处置查封财产等。
5.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行为。违反属地管辖、级别管辖原则执法办案;不履行法定协作程序,违规跨区域查封、扣押、传唤,搞“远洋捕捞”式执法;逐利执法、以罚增收,将罚没指标与部门经费、人员绩效挂钩;通过搞排名、通报结果等方式,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变相设置隐形考核指标等。
6.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不同地区、本领域不同层级行政裁量基准不统一;执法标准不合理、不符合实际;不同执法领域标准不衔接;同一执法领域标准不一致,上下“打架”、前后“打架”等。
7.违反执法规范要求甚至违纪违规违法行为。重处罚、轻教育,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执法为企意识淡薄,执法态度冷漠,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解决不及时,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执法过程中设置障碍、刁难企业,收受或者索取财物;违规接受宴请、礼品礼金,充当掮客,协调案件,办人情案、关系案;变相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检测检疫检验评估机构,与相关机构勾连牟利;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等。
二、线索反映渠道
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信件方式,向问题涉及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反映。联系方式如下:
举报电话:0539-8243556
受理邮箱:lzqsfj@ly.shandong.cn
来信地址:临沂市罗庄区财税大厦5楼503室;邮政编码:276017
三、有关事项
(一)线索收集范围是涉企行政执法的突出问题,可以针对具体行政执法案件,也可以针对行政执法问题。已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已申请行政复议和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问题线索,不纳入收集范围。
(二)提供问题线索时,应有问题涉及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由、基本过程、结果等,便于核实处理。
(三)鼓励实名反映问题线索,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我们将按反映人意愿对人员信息和反映内容保密,依法保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四)反映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反映的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对借机诬告、陷害等行为,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欢迎广大企业群众积极反映相关问题线索。感谢社会各界对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协助配合!
临沂市罗庄区司法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