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嘉正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办公地址不在注册地址,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罗人社认[2022]第1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告内容如下:
申请人:周子全,男,1973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817,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候沂庄村84号。
周子全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因缺少劳动关系和证据材料,周子全于2022年6月14日补齐,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受理,并向申请人认定的用人单位临沂嘉正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下发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因临沂嘉正畜牧机械有限公司未在10日内向本局提交任何举证材料。
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本局确认:周子全系临沂嘉正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职工,2019年12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临沂嘉正畜牧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周子全在车间工作期间,在换冲床模具时,模具掉落砸伤周子全左脚,随后120急救车将其送往临沂市罗庄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经临沂市罗庄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足踇趾末节开放性骨折、左足踇趾胫侧固有神经断裂并毁损、左足踇趾甲床裂伤、左足踇趾甲体剥脱伤、左足踇趾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依据上述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周子全上述受伤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工伤决定书详见附件
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