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部令2020年第22号)的规定,对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及所属小微型经营客车实行备案制管理。并告知以下内容: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已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已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六、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请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在本公告之日起60内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所要求条件,将相关备案材料准备齐全到罗庄交通运输分局进行备案。逾期不进行备案的,将依法处理。
地址:罗庄区湖北路与电厂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7298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