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范围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煤矿下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0 万元:
1.煤矿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建设的。
2.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下达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3.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 10%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的。
4.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5.隐瞒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或者图纸造假的。
6.未经批准擅自领用民爆物品的,炸药、雷管未按规定分开存放或者未按照规定运送炸药、雷管的。
7.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的。
8.违规进入禁采区盗采、偷采的。
9.矿领导带班下井弄虚作假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 万元:
1.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
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4.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面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煤尘沉积严重的。
5.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落实到位的。
6.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漏爆破的。
7.使用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的。
8.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 万元:
1.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2.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
3.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或者屏蔽的。
4.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
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6.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 2 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8.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11.不按规定在井口房和井下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的。
(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 万元:
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3.入井人员不携带定位卡、私自摘除定位卡或者携带他人定位卡的。
4.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超过相关规定的。
5.人为造成液压支架压力表不能反映实际初撑力的。
6.煤粉钻屑、应力在线监测系统、微震监测系统预警未按要求处置或者存在造假行为的。
7.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未及时进行处理或者更换的。
8.井下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的。
9.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未停止作业的。
10.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 45 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的。
11.测风、瓦斯检查、密闭检查等存在造假行为的。
12.爆破作业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或者以书信、来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举报奖励
对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按有关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除外)。
四、举报电话:区发改局0539-8243453
五、举报地址:罗庄区湖北路区政府大楼十二楼1207室。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罗庄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