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办公地址已拆除,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罗人社认[2021]第2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告内容如下:
申请人:相荣艳,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942X,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荆山村180号。
相荣艳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因缺少诊断证明和劳动关系,相荣艳于2021年7月9日补齐,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并向申请人认定的用人单位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下发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告期满10日内未向本局提交任何举证材料。
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本局确认:相荣艳系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2017年3月23日,早上5点30分左右,相荣艳在车间打扫卫生时,打扫线架子过程中不慎被机器皮带挤伤右手手指,随后班长季红军和同事王霞一起将其送往傅庄卫生院治疗,由于伤情严重,转至罗庄区人民医院治疗。后经临沂市罗庄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第1指末节指骨骨折,右腕、手挤压伤,拇指末节指骨骨折,拇指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皮肤软组织挫擦伤。依据上述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相荣艳上述受伤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工伤决定书详见附件
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