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2月21日14时13分许,于永战(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6****3410),在罗庄区小涑河路中段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于永战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处罚。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于永战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