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转供电主体及用户这份转供电环节政策宣传解读,请查收
编辑:罗庄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2021-11-10    点击:[]

为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

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

切实打通降价的“最后一公里

确保降价红利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更好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小编为大家带来

关于转供电环节收费相关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对这些终端用户,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

二、转供电环节中,哪些是非直抄用户,哪些是转供电主体?

非直抄用户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转供电主体:指代收电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的业主单位、运营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企业A,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餐饮企业A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非直抄用户”,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转供电主体

三、转供电主体如何收费

1、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非直抄用户到户标准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2、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到户电价标准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若约定退补周期为12个月,预购电标准按规定的最高标准每千瓦时0.9203元执行,2020年全年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损耗率若按12%计算,则非直抄用户全年到户平均电价=0.8/(1-12%)=0.9091元,年底需将多收电费退还用户,退还电费=(0.9203-0.9091)×非直抄用户年用电量。

3、预购电用户电费结算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即每度不超过0.9203元;“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重点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用电等)收取的电费之和以不超过同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四、“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具体价格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五、转供电区域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损如何收取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及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总分表之间正常损耗,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六、转供电主体履行义务

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向转供电终端用户公示向电网企业购入电量及同期终端用户用电量、购电支出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收入,切实保障终端用户知情权,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七、终端用户如何查询是否被加价

1、下载网上国网App→首页“更多”→全部功能中“查询”→转供电费码工具。

2、输入商户名称、所在地区、月度用电情况等信息,点击“开始计算”,即可得到计算结果。计算结果将根据当月执行电价与本地电价一般水平对比,判断转供电环节加价风险:绿码(低风险)、黄码(中风险)、红码(高风险)。(因存在损耗、公摊电费等情况,本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偏差)

八、终端用户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对不执行电价政策,擅自提高电价标准、捆绑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转供电终端用户可拨打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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