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0日21时10分许,伊辉(身份证号3713111986****3213),在罗庄区罗四路与湖北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大队拟对伊辉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伊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伊辉可以向我大队提出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