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医疗机构暂缓校验的决定
编辑:罗庄区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2020-03-20    点击:[]

2019年底,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罗庄区辖区内由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发证的医疗机构进行了年度校验,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存在无注册医生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上岗或者医疗环境未能达到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因此未能通过校验审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为保障医疗机构能够配合相关部门应对疫情,故未对未能通过的校验审查的医疗机构及时下达暂缓校验决定。现决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下列12家医疗机构(见附件)作出暂缓校验结论,暂缓校验期为一个月,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

一、下列12家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暂缓校验期间内,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如违反上述规定,我局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下列12家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临沂市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