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申请补办医疗机构校验的公告
编辑:罗庄区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2020-03-20    点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及《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关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年度校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截止2020年3月20日经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的下列医疗机构(见附件)未按规定申请校验。现责令2020年4月10日前,到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文教卫窗口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医疗机构,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临沂市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