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邦旭实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 2026年3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罗人社监理字[2026]第7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你单位职工刘蒙蒙缴纳2021年7月份—2024年6月份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起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2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催告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