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临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罗庄区大队已对下列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驾驶证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于洋 | 371311********3417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够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3713112900448931 | 2026年8月21日 |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罗庄区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地址:罗庄区湖北路与罗六路交汇处罗庄区交管大队大门西侧,联系电话:0539-8345927)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罗庄区大队
202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