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737号〕)相关规定和《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临沂市罗庄区财政局现将行使的部分非法集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一)行政处罚权。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737号〕)相关规定,受委托机关行使以下职权:
1、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受委托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737号〕)、《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委托执法范围
罗庄区人民政府行政管辖范围内。
三、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机关职责。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承担受委托组织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后果。如因委托执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组织对受委托组织执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关系。
(二)受委托组织职责。
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及时组织拟参加执法工作的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上岗,并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
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严格执行委托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
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机关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四、委托期限
自2026年7月2日至2027年7月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失效前一个月,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委托协议。对委托协议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