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5年09月09日22时51分许,牛西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8514,驾驶车牌号为鲁QE228C“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罗庄区通达南路与双月园路交汇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牛西庆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牛西庆可以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5年07月07日22时38分许,王付贵,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3********0016,驾驶无号牌“双豪”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在罗庄区开元路与工业北路交汇南100米路段,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给予王付贵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付贵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罗庄区大队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