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散煤清洁化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街镇、各煤炭经营企业(个人):
根据市、区《秋冬季环保攻坚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经区主要领导安排,决定对我区通过市、区两级验收的40家煤炭经营企业(个人)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经营管理
(一)所有纳入保留名单的煤场要服从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二)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规范化经营。建设密闭大棚(必须设有棚门)、安装移动式或固定式喷淋设施、经营及储煤场地内地面水泥硬化、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棚内外保持清洁,杜绝煤尘;
(三)煤炭经营企业(个人)必须挂牌经营。统一悬挂煤炭经营企业(个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时所用名称,并加挂临沂市规范化煤炭经营网点牌匾;
(四)严禁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除电厂用动力煤按相关标准执行外,禁止使用和销售含硫量超过0.6%,灰分超过15%的煤炭,禁止煤炭洗选;
(五)严禁向个人销售烟煤;
(六)严禁棚外堆放、经营煤炭;
(七)严禁实际经营情况与工商营业执照及环保手续不符。
二、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一)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法阻碍公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发现一次,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发现两次,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发现三次,取消备案资格。
(五)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向个人销售烟煤的,棚外堆放、经营煤炭的,实际经营情况与工商营业执照及环保手续不符的,发现一次,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发现两次,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发现三次,取消备案资格。
三、下一步工作
1、严查劣质散煤销售。加强源头控制,深入开展散煤治理专项行动,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等行为,坚决清理取缔售卖不达标燃煤网点,严厉惩处售卖不达标燃煤行为,保障农村冬季清洁取暖。
2、煤炭经营网点整治。加大无证照散煤经营网点的排查清理力度。保留的煤炭经营网点,要有合法手续,严格落实地面硬化、洒水喷淋、全封闭大棚等规范标准,达不到标准的,立即进行整改。
11月5日前,各街镇完成自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至区散治办,11月6日后,区散治办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仍不达标的,取消备案资格,坚决予以清理取缔。
罗庄区散煤清洁化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