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区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二十条意见》的通知
编辑:罗庄区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2-29    点击:[]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企业有序复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罗庄区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二十条意见》。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出批示,要求各部门、单位认真学习区法院主动担当作为、勇于负责的精神,为全区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随着疫情防控取得积极进展,一些政策“服务包”相继落地,我区各类企业正有序稳步复工复产,但在企业用工、交通物流、资金需求、原料供应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困难问题。各街镇、部门单位要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和属地责任、监管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减税降费等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要素供给,加快推进企业复工达产。要强化组织引导、分类指导,上门服务、靠前服务、主动服务、精准服务,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用工、资金、物流等困难问题,帮助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要超常规大力度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扎实办好民生实事,一刻不放松抓好双招双引,抢抓机遇培育新的增长点。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转变作风、鼓足干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奋力实现我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罗庄区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罗庄区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1.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及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严惩利用疫情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交通设施等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依法惩处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贪污挪用防控款物、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保障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3.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撕扯、损坏医务人员防护装备,恶意接触医务人员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对医务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维护防控诊疗秩序。

4.依法落实快审快判审理要求。建立专门审判团队,严格坚持证据裁判、罪行法定、程序公正等原则,严把涉疫情刑事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案件质量。加强与纪委监委、检察、公安等机关协调配合,依法快审快判,提高办案效率。

5.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及是否认罪认罚等多重情节,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据,宽严有度。

6.妥善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对因受疫情本身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依法准确适用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关于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7.注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企业用工。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及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出现群体性矛盾。

8.妥善审理涉疫情侵权纠纷。加大对疫情防控中涌现出的英雄人物名誉权、荣誉权的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妥善审理因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特殊时期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因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要综合考量医疗机构救治能力、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医疗水平等因素,审慎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9.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要注重平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利益。对经营者明知口罩等防疫用品系假冒伪劣产品而向消费者销售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加大制裁力度。严厉打击通过渲染疫情欺骗、误导保险消费者购买不适当保险产品的行为,确保保险市场稳定健康有序。

10.依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依法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等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11.妥善审理疫情引发的涉公司诉讼。对于疫情引发的对赌协议案件,依法准确认定相关条款效力,负有股权回购或现金补偿等义务的主体申请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依法评价疫情对股东权利义务行使造成的影响,妥善化解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公司解散等公司治理纠纷,维护市场主体稳定。

12.完善企业市场救治机制。坚持“差异化”原则审查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破产申请。妥善处理企业破产案件,对受到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但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提质增效、重返市场。重点加强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的重整、和解工作,促使企业恢复信用和活力,依法、灵活、及时处置涉疫情重要物资。

13.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及时履行的,经审查确认相关证据后,一般应准许被执行人提出的延期履行请求,并可根据被执行人申请,酌情减轻或免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加大申请执行人为防疫用品生产、销售企业案件的执行力度,符合发放条件的已执行到位案款,一般应在3天内发放完毕。

14.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地方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为疫情防控实施的行政强制、征收征用、行政处罚、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加大化解力度,引导当事人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合理主张诉求,妥善解决纠纷,保障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否定性评价,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

15.助力护企政策严格落实。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房屋租赁、劳动争议、金融借款等民事案件及相关行政案件时,加强与工信、国资、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参照政策精神妥善裁判,让符合条件的涉诉企业在房租、税收、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16.依法审慎适用保全措施。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涉诉企业,暂缓查扣、冻结措施;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企业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一般采取“活保”方式,允许企业使用、销售,对销售所得予以保全。

17.建立涉疫情案件绿色通道。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案件、涉民生案件以及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运输等所涉案件,开通快速受理、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绿色服务通道”,通过依法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支持力度,优化担保方式等救助手段,加强对因疫致困企业、个人的司法救助,便捷高效化解涉疫情纠纷。

18.充分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利。创新诉讼服务,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12368热线等在线平台参与诉讼、调解,实现诉讼服务全天候“不打烊”。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利益,因疫情防控导致暂停实施相关诉讼行为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

19.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充分利用“两个一站式”建设成果,有效发挥多元解纷联动机制以及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员等功能作用,推动诉源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主动加强与企业的挂钩联系,优化法律服务。加强司法调研,重视司法建议,促进依法治理。注重司法新闻宣传,化诉讼服务指引。

20.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建立应急机制,负责统筹组织全院疫情防控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全院各部门落实防控措施。领导小组分设综合保障组、疫情防控组、信访安保组、审判管理组、宣传舆情组、督导检查组,抓紧抓好疫情期间和今后一段时期涉疫情各类案件审执工作,确保疫情防控与审执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两促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罗庄区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二十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企业有序复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切实帮助企业渡难关、战疫情、保发展,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深刻认识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重大意义

全院上下要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重视、切实负责的工作状态,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切入,科学务实高效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切实做好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组织保障,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本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把司法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紧密结合,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主动靠前服务,依法加大对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处置力度,努力息诉止争、化解难题,助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群众合法权益

3.审慎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对涉民营企业的财产保全案件,做好保全风险评估工作,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视情况可暂缓冻结、扣划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暂缓处置企业土地、厂房、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财产。确有必要查封的,采用“活封”方式。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疫情防控专用物资,已经采取的要及时予以解除。

4.审慎受理破产申请

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原本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受理。对于已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破产企业,应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对于主营业务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履行法律义务的企业,一般不纳入“执转破”程序,尽可能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等方式共克时艰。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如属于生产疫情防控的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视情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

5.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案件,保障企业用工

在确保企业疫情有效防控的前提下,依法支持企业因需进行人员调配、使用,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等联动协作,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问题,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对受疫情影响的买卖、租赁、餐饮、旅游、住宿、运输、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案件,综合进行司法研判,考虑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准确把握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注重利益衡平,公平合理确定相关当事人责任。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6.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积极引导银企合作,缓解企业还贷压力,加大对金融借款纠纷的调解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依法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的各项金融措施,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7.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犯罪行为

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制假售假、诈骗等扰乱市场秩序或利用复工复产的政府优惠政策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它导致疫情扩散等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典型案件,坚持快审快判、依法严惩,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并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8.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防控疫情、助力企业发展的各类行政行为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的举措,及时妥善化解涉及企业复工复产的行政争议。对涉疫情防控的行政争议,积极借助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着力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9.善意灵活发挥执行工作能动性

对申请人为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的执行案件,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切实加大执行力度。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因疫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被执行企业,积极主动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对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不采取查封措施。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适当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用于恢复生产经营。对申请解除相关措施或修复信用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依法及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积极保障相关机构、企业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防控。对于进入拍卖程序的执行标的物,涉及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可能影响防疫工作的,暂停拍卖。

10.维护诉讼时效和期间利益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诉权的,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对举证、上诉、申请执行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防控原因被耽误的,依法酌情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三、多方位优化诉讼服务,减少企业诉累

11.加大多元化解力度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大力推进诉源治理。对涉企业复工复产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加大调处力度,及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做好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充分发挥律师调解、行业调解等专业调解力量,减少形成诉讼案件。

12.设立绿色服务通道。

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诉讼案件,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实行优先立案、快审速裁、优先执行,切实避免增加企业诉累。对本地企业涉外地纠纷的,安排专人提供跨域立案指导。

13.提供网上司法服务

引导复工复产企业优先通过律师服务平台、12368热线等“非接触式”式进行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等。加大远程庭审、网上调解、智慧执行运用力度,有力保障涉企诉讼事项实现网上办理。

14.完善司法救助机制

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强司法救助引导,加大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对涉诉民营企业预交的应退还的诉讼费,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退还。

四、延伸服务触角,充分满足企业司法需求

15.支持企业做好复工准备

依法保障企业落实防疫措施,企业为防疫需要,就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订立的买卖合同,卖方可以履行但主张因疫情影响增加合同价款的,一般不予支持。积极开展“送法进企”等活动,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12368司法服务热线等平台,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布典型案例,帮助企业防范复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16.保障企业经营场所稳定

依法妥善化解涉及企业厂房的租赁合同纠纷,鼓励、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对因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疫区厂房、场地的承租企业无法正常开工,承租企业请求减免租金的,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引导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否适度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17.保障企业销售渠道畅通

妥善审理买卖合同纠纷,复工复产企业订立的买卖合同等商业交易合同可以履行的,依法支持合同继续履行。由于疫情造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综合考虑当事人合同约定、疫情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困难的原因,依法合理作出认定,保护企业合法合理经营预期。

18.引导服务业有序恢复

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纠纷,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相关当事人责任;依法处理因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引发的消费纠纷,严格规范疫情期间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对制假售假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处理。

19.优化涉企法律服务

认真排查梳理涉企案件中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情况,加强与企业及工商联、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沟通,实时掌握企业的合理诉求和反映的问题,统筹处理服务保障企业的具体事务。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在生产管理经营上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0.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及时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宣传和解读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升传播度和知晓率。总结办案中的经验做法,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强化服务,提升企业维护权益、防范风险意识,助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