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0-06-13 14:52:30 点击: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运用经济手段对人口问题进行宏观调控的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从严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法三规”和省《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征收范围
  凡在罗庄区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城镇和农村居民、流动人口,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均在征收之列。
  二、征收标准
  以区政府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附后,以后根据统计公报公布的数字逐年调整。
  三、征收主体与程序
  (一)征收主体。
  根据国务院令第3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出现行政复议或诉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被复议机关和应诉主体。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进行征收;可以委托街道(镇)负责对其辖区内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进行征收。
  (二)征收程序。
  1、调查取证。区执法机关或受委托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权利。调查终结,区执法机关或受委托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向两当事人分别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执法机关或受委托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决定。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区人口计生局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违法生育行为存在的,不得对嫌疑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必须盖有区征收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年龄和地址;(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3)对男女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4)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5)不服征收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征收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送达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分别交付男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7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四、缴纳方式
  (一)社会抚养费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采取“个案委托”方式征收,受委托街道(镇)凭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务章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依法征收。
  (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
  (四)社会抚养费的缴纳,由受委托街道(镇)集中到区财政局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五)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街道(镇)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负有代收代缴和足额征缴及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缴入指定金融机构的义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五、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
  (一)社会抚养费实行“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用、挪用、贪污、私分。
  (二)全区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区财政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2010年1月1日以前清理上报的违法生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仍按罗政发〔2008〕30号文执行。2010年1月1日以后违法生育的,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区财政,2010年1月1日后新清理出往年度的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仍执行罗政发〔2008〕30号文件。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由区统一安排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三)区级部分社会抚养费统筹平衡使用。从区级社会抚养费中拿出一块资金,一部分用于奖励获得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一部分支持街道计划生育工作,其余部分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四)依法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物价、计生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查,严厉查处社会抚养费征、管、用中的违规行为。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社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六)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1、凡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加盖区人口计生局财务印章“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的(过期老票据、自购自制单据凭证等),均为滥收费、乱罚款。
  2、自给当事人开具“社会抚养费票据”并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之日起,征收个人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社会抚养费的,视为截留社会抚养费行为。
  3、开出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金额与当事人实际缴纳的金额不相符,多收少开或不开票据征收等,视为贪污社会抚养费行为。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制定实施的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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