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沂堂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罗庄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临沂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建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两级管理。
(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制订罗庄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城区建筑垃圾产量进行预测,制订年度处置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全区建筑垃圾排放处置工作;管理建筑垃圾固定处置场地;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关系,推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落实;统一印制和管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费。
(二)各街道(镇)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对辖区内建筑垃圾产量进行预测并制定年度处置计划;管理辖区内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地和统一安排申请使用的回填建筑垃圾;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环境卫生有关规定进行纠正管理。
第四条 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排放处置手续,主动接受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管理。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提报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处置量、运输时间、路线和消纳场所名称);(二)工程施工平面图;(三)运输车辆须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全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四)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委托清运合同。
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在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将拒发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及个人接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后,方可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托运手续。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时,必须携带排放许可证,按照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指定的运输路线和处置场地运卸建筑垃圾,并加盖苫布,严禁沿途飞扬撒落。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六条 需要解决回填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辖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登记,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手续时,须交纳排放处置费。各类建筑工程的原地回填建筑垃圾免交排放处置费。道路、桥梁、园林、供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工程的异地回填建筑垃圾免交排放处置费。
第八条 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收取的排放处置费,必须用于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和管理费支出。
第九条 收费必须开具财政局统一制定的专用收据,其他票据一律无效。
第十条 为科学布局建筑垃圾填埋场所,以便各街道(镇)就近处置建筑垃圾,计划在全区设置3处建筑垃圾固定处置场。各街道(镇)可自行协调设一至二处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使用。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临时处置场四周应设置遮挡围栏,并落实防尘、防污染措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混入建筑垃圾,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设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擅自出售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建筑垃圾的运输和随意倾倒的规范,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段。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物价、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