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庄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日期:2010-08-06 08:39:36 点击:
各街道办事处、沂堂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开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罗庄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罗政发〔2010〕16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部分内容做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第十三条中“安置及拆旧复垦投入每亩不低于5万元”调整为“对建设新农村大社区且净增耕地4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万元;对实施整村改造、迁村并点且净增耕地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8万元;其他增减挂钩项目区,每亩补助6万元”。
二、第十七条中“经区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拨付30%的项目启动资金”调整为“经区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拨付50%的项目启动资金”。
三、第十九条中“凡使用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单位,应向区财政预交5万元/亩的指标使用费”调整为“凡使用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单位,应向区财政预交6万元/亩的指标使用费”
四、第二十五条中“按时通过验收,区财政按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面积每亩2000元的标准对项目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奖励”调整为“按时通过验收,区财政按照净增耕地每亩6000元的标准对项目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奖励”。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