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管采分离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日期:2009-12-29 09:51:33 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我区政府采购执业和监管水平,我区落实政府采购管理与采购职能分离。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科学地界定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建立定位明确、程序严密、监控有力、协调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是《政府采购法》的明确规定,也是推进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从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制定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代政府拟定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备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准入;评审专家库建设与管理;供应商投诉受理、处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审核;政府采购宣传培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监管;政府采购执法检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的操作机构,其职能是: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和法定采购方式,接受采购人委托并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评标标准,评定中标或成交价格,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人。依法接受和处理供应商质疑事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各单位应明确内设机构或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具体的采购事务,由采购人自行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并批准在本地区执业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竞价采购事宜。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崔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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