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畜牧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确保畜禽产品安全
日期:2009-12-24 08:59:47 点击:
      今年下半年以来,区畜牧局从整顿畜禽流通经纪人队伍入手,紧盯畜禽补栏、饲养、防疫、检疫等重点环节,规范了畜禽健康养殖行为,确保了畜禽产品安全。
      一是严把审验关。对区内的畜禽流通经纪人实行备案管理、持证经营,并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畜禽经纪人在引进畜禽幼苗前3至7天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引进畜禽幼苗的养殖户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畜禽幼苗来源、数量、补栏时间、拟出栏时间、供料人、供药人及防疫程序等。畜禽经纪人在获得批准引入动物决定书后,方可引进畜禽幼苗。
      二是严把防疫关。对进栏的畜禽幼苗在规定时间内,由村防疫员(检疫员)现场监督进行防疫,防疫结束后为养殖户出具动物强制免疫证。对未采取免疫措施,没有动物强制免疫证的养殖户,畜禽出栏时,检疫员不予出具检疫证明,依据《动物防疫法》予以补免,并隔离观察14天后经检疫合格方可出栏。
      三是严把饲养关。将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划分区域,由检疫员和村级防疫员分片包干,落实监管责任到人。要求检疫员和村级防疫员每周至少到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巡回检查一次,详细检查养殖户的畜禽进栏时间、免疫时间、出栏时间和畜禽疫病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及时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电子档案进行核对,保持数据随时更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定期抽查畜禽养殖场的调入、调出及饲养、用药、用料、免疫、消毒、死淘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四是严把检疫关。在养殖户引进畜禽幼苗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及时与饲养户签定检疫责任状,责任状一式三份,养殖户、畜禽经纪人和动物卫生监督所三方各持一份,责任状写明检疫、免疫的详细程序,并要求养殖户在畜禽出栏前3天向辖区检疫员报检,由检疫员现场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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