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稳妥处理一起涉军交通事故
日期:2009-10-30 09:12:20 点击:
      近日,区人民法院判决审结一起涉及军人亲属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了军人亲属的合法权益。
      2009年1月9日7时许,被告吴某某驾驶客车与原告刘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罗庄交警大队认定: 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之子在北京武警某部服役,正在执行全国人大的安全保卫任务,为不影响其值勤,武警某部派员专程至临沂协调处理,区法院民一庭了解情况后,立即帮助联系了罗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实施法律援助。立案庭依法予以立案,对诉讼费依法同意予以缓交。在刘某某病情稳定作出法医鉴定后,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定,刘某某的医疗费为133073.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2元、营养费582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033.96元、误工费15616.8元、今后护理费262800元、残疾赔偿金326100元、鉴定费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510.5元、交通费1000元,损失共计777107.01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损失12万元;被告吴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其他损失的80%为525685.6元。
      点评: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是人民法官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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