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罗庄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9-10-27 11:12:52 点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分支机构、区直各事业单位:

《罗庄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罗庄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兴区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鼓励和引导全区各行各业争创市长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罗庄区“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由罗庄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区政府和区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我区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街道(园区)和部门推荐,严格按程序和标准评审。原则上每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个人总数不超过5家。

第六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并结合科技方面的奖励和工业创新改造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组织成立罗庄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员提名;

(三)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评审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四)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和区长提请审定区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个人名单。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为区长质量奖评审员,按程序组成各专项评审组,按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二)负责制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和进行现场评审;

(三)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报告。

第九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评审委员会应邀请区监察部门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分局)具体承担组织区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审议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二)审批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个人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第十一条 区直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罗庄区行政区域内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长质量奖”称号:

1、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取得证照,而未取得相关证照的;

3、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火灾、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或发生一人以上(含一人)重伤和死亡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4、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个人申报“质量贡献奖”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个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方法及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是区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每次评审前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审委员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企业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罗庄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区质量兴区领导小组受理。区质量兴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并征求区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个人是否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评审组对企业或个人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个人名单。

第二十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个人,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个人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个人,由区长向获奖企业或个人颁发区长质量奖牌匾、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区财政直接发至获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个人优先推荐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区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个人,经查证属实的,按程序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和个人10年内不得参加区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九条 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制度,质量兴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2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区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质量兴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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