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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庄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9-09-29 09:51:31 点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分支机构、区直各事业单位:
罗庄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切实推进我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节能机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罗庄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09〕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直属部门,以及上述单位所属财务独立核算并且与区财政有直接拨付关系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区直部门系统内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并报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行政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考核目标:自2009年起两年内,上述全区各级公共机构水、电、油人均消耗量比上一年度降低5%,节能灯具、节水器具应用率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全区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和节约水、电、油的实际效果。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50分;另一类为节能措施及落实情况,占50分。(详细内容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依据:全区各级公共机构年用水量、用电量、耗油量指标,以供水、供电、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单位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其中水电独立计量的部门和单位,以其直接消耗量进行考核;集中办公且水电统一计量的单位,水、电消耗分别由产权单位按比例均摊到相关单位。节能灯具、节水器具以实际应用量和单位台帐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 考核方式:实行年终自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考核结果为主。 1、自查。每年集中考核前,各部门在申报单位能耗数据时,对照评分表自查,一并报区行政事务管理局。 2、集中考核。一般于第二年年初进行,由区行政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现场检查考核。 第七条 奖惩办法: 1、对节能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按照考核总分高低,评选若干“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2、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且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由区行政事务管理局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起试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